四、谢辉合法取得了油库路四层楼商住楼四楼的所有权。
(一)谢辉取得油库路四层商住楼四楼所有权合乎情理。
家里做生意后,父母为我们三子女每人分有一套住房:1995年11月,母亲出面签订购房合同,为谢军购买了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9号2幢4单元601室房屋(当时也作为家庭成员到新疆做生意的居住地),当时房价10万多,装潢是父母花的钱。1998年9月,母亲出面签订购房合同,为谢芳购买了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丰乐新村7幢206室,当时房价10万多,装潢也是父母花的钱,谢芳于2012年6月在母亲去世11年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1997年12月,油库路商住楼建成后,父母就将四楼分给我居住(1991年我结婚后一直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来安县南大街原县粮食局旁边的房屋中),由我自行装潢,装潢是我自己花的钱。
我系父母长子,我儿子系长孙,且我一直陪伴在父母身边,18岁工作,对家庭贡献最大,远在新疆的谢军有一套住房,对家庭财产积累未作贡献的谢芳也有一套住房,难道我不该有一套住房,这合乎情理吗? 谢军到处信口雌黄地说父母多偏爱他,当时两个儿子都在新疆,父母为何让我回来陪伴他们?所以一切说词不过是为了掠夺家产找一个借口而已。
(二)谢辉取得油库路四层商住楼四楼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
1、谢辉最先合法占有油库路四层商住楼四楼。
1997年12月油库路四层商住楼建成后,父母就让我找装潢工装潢四楼,并且说参照我的装潢风格装潢三楼。1998年我装潢好四楼后即入住,之后父母用我找的装潢工装潢三楼后入住。四楼从整个商住楼建成至今我一直在此居住使用,没有任何家庭成员提出过异议。
2、四楼系我母亲生前处分,而非遗产。
因谢军、谢芳的房子装潢钱都是父母出的钱,我的房子装潢是我自己的钱,母亲让我列个四楼装潢清单,她签字证明,日后家庭好算帐。1999年3月23日,我列好了四楼装潢清单,母亲在上面签“以上属实”并签名。该证据证明我母亲生前处分了四楼,四楼不是我母亲遗产。我母亲处分四楼未超出其应得份额,系有权处分。(该证据已提供给记者)
3、四楼办理房产证符合法律规定。
(1)母亲临终前,当着我的面交待父亲,将四楼房产办到我名下。为了完成母亲临终遗愿,为我办理四楼房产证,父亲与我签订了《房产赠予协议》,并亲自和我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证。即使我父亲处分四楼也未超出其应得份额,系有权处分。
(2)父亲谢如山平时签名“如”字有两种习惯写法。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房产赠予协议》共有四份原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父亲持一份、我和妻子各持一份,四份协议均有父亲亲笔签名。我和妻子持有的两份《房产赠予协议》上,父亲分别用两种不同的“如”字书写习惯签了名,印证了备案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已提供给记者)
2)在原告谢如山诉被告谢辉、谢军、谢芳继承纠纷一案中,父亲多次用两种不同的“如”字书写习惯签名,提供法院送达给我的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上有父亲亲笔签名(原件已向记者提供),该签名中“如”字的写法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产赠予协议》上“如”字的写法一样。如果父亲否认起诉状上的签名,那么以谢如山名义提起的继承之诉就是一起彻头彻尾的虚假诉讼。(该起诉状已提供给记者)
(3)2005年7月13日,我和父亲到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请经世成、查夕聪两位律师做赠予协议的见证人,他们根据我和父亲的真实意愿起草了《房产赠予协议》,我和父亲当场签名后,他们作为见证人签名并加盖了该所公章。我妻子
因为单位有事未到场,当时电话征得我和父亲同意,后来补签的。
(4)谢辉取得油库路四层商住楼四楼所有权合理合法。如果现在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母亲生前同意我入住装潢证明和房产赠予协议的效力,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协议当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