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政秘〔2019〕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日
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安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新安镇全部区域,汊河镇“天河—滁河—来河—相官路(规划名)—中山大道”所合围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禁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施。
第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道路及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地点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以外,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五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六条  新安镇政府、汊河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逐步减少、直至清零的原则严格控制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
宣传、城管、民政、教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旅、财政、监察、文明办、效能办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来安县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鸣放电子烟花爆竹或者类似产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3人次及以上的,降低该单位文明考核档次,对违反本规定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人员,扣发当年文明奖,属于监察对象的,依法由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29日来安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来安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来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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